中新網寧德11月20日電 (林瑾 葉茂)記者20日從福建寧德市中院獲悉,該院對一起村幹部騙領國家燃油補助款案作出終審裁定,維持一審判決:以貪污罪判處趙某乾有期徒刑10年6個月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人民幣;以貪污罪判處趙某明有期徒刑10年3usb個月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5000元;趙某乾、趙某明退出贓款79500元,予以沒收;繼續追繳2人違法所得118223.9元。
  法院審理查明:2006年至2007年間長灘島,趙某乾伙同趙某明,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初審上報機動漁船“非轉漁”船證的職務便利,以村民趙某武等12人的名義,向霞浦縣海洋漁業局申報並領取12本捕撈漁船證件。
  隨後,趙某乾、趙某明利用上述船證,騙領2006、2007年度國家燃油補助款共計191613.整合負債9元。其中,趙某乾分得113705.28元,趙某明分得77908.62元。
  此外,趙某乾還利用職務便利,以其所有的“閩霞漁Y60193號”養殖漁船(已滅失)船證,非法占有國家燃油莊臣補助款6110元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趙某乾、趙某明身為農村基層組織人員,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期間,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,其中趙某乾單獨或共同占有公共財物莊臣197723.9元,趙某明共同占有公共財物191613.9元,均已構成貪污罪。趙某乾、趙某明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並均退出部分贓款,予以從輕處罰。(完)  (原標題:兩村幹部合伙冒用村民名義騙領國家燃油補助款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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